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又称法院调解,是指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自愿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在现实生活中法院为了提高民事案件的调解率,往往会多次进行调解,并期望以调解的结果制作调解书结案。然而在民事诉讼中调解并不只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商量和人民法院的调停,而是以事实和法律依据为准绳,根据公平原则所为的居间调解,人民法院既不偏袒一方,也不偏袒另一方。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的调解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的内容:
一是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思想疏导工作。
二是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主持和引导当事人用平等协商的办法解决纠纷,达成协议,终结诉讼。法院调解制度是建立在当事人处分权基础上的,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和法院行使审判权相结合的产物。
对于民事诉讼中必须进行调解的诉讼主要有: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